使用者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

為保障消費者(以下簡稱甲方)使用弘煜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研發製作之「風色幻想SP手機版」(以下簡稱本遊戲),並由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弘煜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稱乙方,並以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優先為甲方提供遊戲服務)提供之「風色幻想SP手機版」手機遊戲服務的相關權益,請於註冊登記使用本遊戲之服務前,詳細閱讀以下規定。另外,由於本條款隨時可能變更,為保障甲方的權益,敬請甲方定期查閱!

乙方相關資訊:

名稱: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王俊博
電話:02-2788-2899
電子郵件:http://serviceplus.gameflier.com/index.aspx
營業所地址:台北市南港區南港路二段95號8樓
網址:http://www.gameflier.com/
統一編號:13134663

名稱:弘煜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洪而立
電話:(04)2322-2886
電子郵件:public@fy.com.tw
營業所地址:台中市西區臺灣大道二段186號15F
網址:http://www.fy.com.tw/
統一編號:25064206

第一條 . 同意之效力及範圍

一、甲方瞭解一旦甲方勾選「同意」框選,並點選「確認」按鈕,即表示甲方已經詳細審閱並瞭解本條款的所有條款,並應遵守本條款與本遊戲相關之遊戲管理規則。
二、本遊戲服務之申請,若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如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若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但未滿二十歲),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三、如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同意,或無行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付費購買點數致生法定代理人主張退費時,法定代理人得備妥證明文件並向乙方提出申請,經乙方確認後,將甲方未使用之遊戲點數,扣除其中必要成本,剩餘退還予甲方。
四、乙方於本遊戲網站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以中文明顯標示,若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除應符合本條第二項之規定外,並應於甲方之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條款之所有內容後,方得使用本遊戲服務,本條款變更時亦同。
五、為促進兒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並保障其相關權益,甲方瞭解本遊戲屬於「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分類標準下之「輔12級」。一旦甲方勾選「同意」框選,並點選「確認」按鈕,即表示甲方已符合相關法令對使用本級別之服務的年齡要求。

第二條 . 條款適用之範圍

乙方提供甲方本遊戲線上遊戲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甲、乙兩方(以下簡稱雙方)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條款之約定。

第三條 . 條款之內容

以下視為本條款之一部分,與本條款具有相同之效力:
一、乙方有關本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
二、本遊戲費率表及本遊戲管理規則。
本條款內容如有疑義時,應為對甲方有利之解釋。

第四條 . 遊戲點數儲值

一、為讓甲方體會本遊戲之本質與樂趣,並於瞭解自身消費需求後,再為虛擬物件之購買,甲方同意若於其開始本遊戲七日內儲值名下所有遊戲帳號,包括但不限於購買任何虛擬物件、功能性道具或裝飾性道具等,即表示已充分檢視本遊戲內容。
二、甲方購買乙方遊戲點數或相關產品包一經開卡或儲值存入本遊戲帳號後,即表示已經確認使用乙方提供各項服務之消費,存入帳號的遊戲點數,甲方不得轉讓給任意第三人。
三、凡有儲值點數或產品包等相關問題,請甲方向乙方客戶服務部門連絡,乙方將協助甲方處理。

第五條 . 遊戲套件與軟體之退費

甲方得於購買本遊戲套件(例如:遊戲產包)或付費下載相關軟體(例如:付費後始能下載之遊戲程式)後七日內,向原購買處之業者請求全額退費,並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前項情形,原購買處之業者不處理或無法處理者,由乙方依甲方之請求立即退費。甲方得就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向乙方請求退費。

第六條 . 服務範圍

本條款所提供之服務,係由乙方提供網路伺服器,供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進行本遊戲。但此不包括甲方向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業者申請接取網際網路之服務,及提供上網所需之各項硬體設備。

第七條 . 遊戲登錄

一、甲方申請使用本遊戲,應於遊戲網站登錄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甲方所登錄之個人資料,有錯誤或已變更時,應立即更正之。甲方若故意登載不實之個人資料者,甲方除應自負無法收受通知之風險外,並有可能觸犯刑法第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如因此致乙方有損失,亦應自負法律責任。
二、如甲方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原提供之資料已不符合真實而未更新,乙方得於甲方提供真實資料或更新資料前,暫停本服務(包含但不限於暫停甲方遊戲進行及遊戲歷程查詢之服務)。
三、甲方對本條款之同意及其他意思表示,均推定已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符合法律行為之要件。
四、甲方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電子郵件或書面告知乙方解除本條款,甲方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解除本條款後,甲方得就未使用之儲值點數,扣除其必要成本,向乙方請求退費。
五、甲方就前項條款之解除,同意乙方回收包括但不限於甲方之遊戲角色、帳號、虛擬物件等。

第八條 . 名詞定義

本條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第九條 . 計費標準

一、本遊戲服務內(例如:遊戲商城、線上商店等)如有提供需甲方額外付費購買之點數、商品或其他服務(例如:虛擬貨幣或寶物、進階道具等),乙方應在本遊戲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載明付款方式及商品資訊。
二、本遊戲之費率調整時,乙方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本遊戲官網、遊戲進行中及遊戲登入頁面或遊戲公告系統公告之;若甲方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通訊資料者,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三、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甲方在新費率生效日前已於遊戲網站中登錄之儲值應依舊費率計收。
四、甲方應確保留存於乙方之通訊資料之正確,若有變更,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乙方以甲方留存於乙方之通訊資料為通知之發出時,即推定為已送達。

第十條 . 本遊戲應載明之資訊

乙方應於本遊戲網站、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及本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第十一條 . 條款之生效

甲方於本條款審閱期過後初次註冊帳號,進入顯示本條款之頁面,並勾選「同意」、按「確認」之選項後,即視為甲方同意本條款之規定。
本條款若任何一部份無效,不影響其他部份之效力。

第十二條 . 帳號與密碼之使用

一、甲方應以乙方指定之方式自行創建帳號及密碼以完成註冊程序,甲方應自行保管帳號及密碼。該組帳號一經設定即不得變更,且僅供甲方使用。甲方不得將該組帳號、密碼轉讓或出借予第三人使用,如因可歸責甲方之情形而產生糾紛(例如將帳號、密碼交由他人使用、共用之行為;購買他人之遊戲帳號來使用之行為),由甲方自行負責。
二、前項之密碼得依乙方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乙方人員(含客服人員、遊戲管理員)絕不會主動詢問甲方之密碼。甲方就本條之帳號及密碼的保管負全責,如因保管不周致帳號、密碼遭他人非法使用,此屬可歸責於甲方之情形,亦由甲方自行負責。
三、乙方應於契約終止後三十日內,保留甲方之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
四、本條款非因可歸責甲方之事由而終止者,乙方於前項期間內辦理續用後,有權繼續使用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
五、甲方於契約終止屆滿三十日後,仍未辦理續用,乙方得刪除該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所有資料,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 帳號與密碼遭非法使用通知與處理

一、任一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並由乙方進行查證。經乙方確認有前述情事後,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並協助甲方設定新密碼。立即限制第三人就本遊戲服務之使用權利,並將相關處理方式揭載於遊戲管理規則。
二、乙方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遊戲官網公告、簡訊、電子郵件、推播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前項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乙方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如不能回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第三人之限制。但乙方有提供免費安全裝置(例如:防盜卡、電話鎖等)而甲方不使用或有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乙方不負回復或補償責任。
三、第一項之第三人不同意企業經營者前項之處理時,甲方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
四、乙方依第一項規定限制甲方或第三人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乙方不得向甲方或第三人收取費用。
五、甲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乙方或第三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 遊戲歷程之保存與查詢

一、乙方應保存甲方之本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三十天,以供甲方查詢。如逾電磁紀錄保存期限者,則乙方無法受理甲方之查詢申請。
二、甲方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自至乙方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份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乙方得依法律規定酌收不得超過新台幣貳佰元之查詢服務費用,並由甲方自行負擔。
三、乙方於收到甲方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甲方之本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光碟或磁片等儲存媒介或以書面、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

第十五條 . 個人資料

一、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二、除依法律規定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要求外,未經甲方同意時,乙方不得任意出售、交換、出租或公開甲方的姓名、地址、電子郵件信箱,以及其他依法受保護之個人資訊。
三、甲方同意乙方於履行本條款目的之範圍內,乙方或其關係企業或合作夥伴,於必要範圍內,得使用甲方之個人資訊以提供甲方其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接收乙方之會員電子報。
四、甲方同意乙方得就甲方之個人資料作成會員統計資料。如該統計資料不涉及揭露甲方之個人身份,甲方同意並允許乙方為任何合法公開之使用。
五、於下列情形發生時,乙方得依法公開甲方之個人資訊或本遊戲歷程:

第十六條 . 電磁記錄

一、本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所有,乙方並應維持甲方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
二、甲方對於前項電磁記錄有使用支配之權利,但不包括本遊戲服務範圍外之移轉、收益行為。並得依本遊戲設定耗用或使用至設定期限或條件屆至或本遊戲服務終止時為止。
三、為保障甲方權益,請勿透過非乙方授權之任何形式之購買管道,包括但不僅限於交易平台、遊戲寶物交易商,以現實生活中之現金或任何有價物品購買幻晶石、道具、虛擬寶物、點數或贈品等物品,亦禁止甲方與他人私下交易前揭物品。乙方對上述所衍生之問題、糾紛概不做任何處理及售後服務,買賣之雙方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 連線品質

一、乙方各項系統設備因預先計畫所需之系統維護停機,應於七日前於本遊戲網站中公告,且於甲方登入時通知,並於本遊戲進行中發佈停機訊息。若因遊戲突發異常或系統商調整線路,而臨時系統維護停機,或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則不在此限。
二、因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致甲方不能連線使用本遊戲服務時,乙方應立即更正或修復。對於甲方於無法使用期間遭扣除遊戲費用或遊戲內商品,乙方應返還遊戲費用或商品,無法返還時則應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

第十八條 . 雙方之責任

一、乙方應於本遊戲網站上提供本遊戲相關資訊,並定期更新。
二、乙方應依本條款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三、電腦系統或電磁紀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乙方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
四、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或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生甲方損害時,應依甲方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五、乙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六、甲方因共用帳號、委託他人付費購買點數衍生與第三人間之糾紛,乙方得不予協助處理。
七、甲方同意所購買本遊戲之產品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遊戲帳號或虛擬道具)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所致者而無法正常使用,並致使甲方之權益受損,甲方同意依乙方提供之補償方案處理。

第十九條 . 遊戲管理規則

一、為規範本遊戲進行之方式,乙方應訂立合理公平之本遊戲管理規則,甲方應遵守乙方公告之本遊戲管理規則、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及一切國際網際網路之規定與慣例,並對其透過本服務傳輸之一切內容負法律責任。
二、甲方不得於本服務中公布、散布、傳送任何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或侵害任意第三人相關權益與智慧財產權之言論或資訊。
三、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二十二條之程序為之。
四、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第二十條 . 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

一、除本條款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遊戲服務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二、甲方第一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乙方應通知甲方於一定期間內改善。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如甲方因同一事由再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得立即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
三、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七日。

第二十一條 . 申訴權利

一、甲方不滿意乙方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乙方依本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乙方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乙方應於接獲申訴後,於十五日內回覆處理結果。
二、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定服務專線、電子郵件等相關聯絡資訊。乙方應明定二十四小時申訴管道。
三、甲方反映第三人利用外掛程式或其他影響遊戲公平性之申訴,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 條款之變更

一、乙方修改本條款時,應於本遊戲官網或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之,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二、乙方未依前項進行公告者,本條款之變更無效。甲方於第一項公告後十五日內:

第二十三條 . 條款之終止及退費

一、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條款。
二、如甲方逾一年未登入使用本遊戲服務,乙方得通知甲方應於十五日內登入,如甲方屆期仍未登入使用,則乙方得終止本條款。
三、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終止本條款:

四、乙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乙方應對甲方之損害負賠償責任。若甲方因上述原因遭停權帳號,得與乙方協商帳號回復使用方案。
五、甲方如以APPSTORE或GOOGLE PLAY之通路進行儲值,需另行提供曾向前揭通路業者申請退費未果之相關證明,由乙方進行退費作業。本條款終止時,乙方於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付費購買之點數或遊戲費用,或依雙方同意之方式處理前述點數或費用,惟已消費之虛擬遊戲商品無法退回。乙方之退費範圍以甲方儲值之總額為上限。

第二十四條 . 送達

一、有關本條款所有事項之通知,甲方同意乙方優先以甲方登錄之電子郵件地址為送達。如甲方未登錄電子郵件,則乙方得以其他登錄通訊資料為通知。
二、前項登錄通訊資料若有變更,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如怠於為資料變更或因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通知無法到達或拒收時,以乙方通知發出時,推定為已送達。
三、因甲方之故意或過失致乙方無法為送達者,乙方對甲方因無法送達所致之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 停止營運

一、因乙方停止本遊戲服務之營運而終止本條款者,應於終止前三十日公告於本遊戲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若甲方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通訊資料者,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二、乙方未依前項期間公告並通知者,除應退還甲方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且不得扣除必要成本外,並應提供甲方其他合理之補償。

第二十六條 . 免費遊戲

一、若乙方提供免費遊戲使用本服務,甲方應自行負擔網際網路連線費用及配備上網所需之費用。
二、甲方一經儲值並購買取得虛擬遊戲商品後,視為已使用並確認消費,乙方亦無法進行復原或退費。

第二十七條 .著作權

一、本遊戲軟體、說明書及一切相關周邊產品均為著作權法所保護,本遊戲非經乙方許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局部或全部之拷貝、轉載或修改。甲方不得未經乙方事先書面同意而利用本遊戲製作任何週邊產品。
二、乙方擁有本遊戲於授權區域內(台灣、香港、澳門)之獨家營運權。甲方不得採用任何方法對其提供經營 ( 或主機 )服務、中間媒介服務,或對其進行攔截、模擬或重定向。這些被禁止的方法包括但不僅限於架設私人伺服器、逆向工程、修改本遊戲,或添加新的組件,或使用某種工具程式來提供本遊戲經營(或主機)服務。

第二十八條 .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一、本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二、因本條款涉及的一切爭訟,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